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76********,汉族,小学,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住来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来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月,被告人谭某某先后购买了钟某甲和钟某乙、钟某丙、钟某丁位于来某某**镇**村**水库边(小地名**湾)的林木,其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共53株(枫香树12株、椿树7株、刺秋树14株、丝栗树16株、酸枣树2株、枇杷树1株、水杉树1株),立木蓄积共计24.6025立方米。其中,谭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砍伐了16株树木(刺秋树12株、椿树2株、枫香树2株),立木蓄积8.3372立方米。谭某某、罗某某将砍伐的树木裁成原木出售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十三项书证;2.证人罗某某、粟某某、钟某甲等十五人的证言;3.来某某林业局出具的《关于谭某某滥伐林木案采伐林木现场采伐林木立木蓄积测定报告》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5.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郭炯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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