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某某小区本市岳阳楼区**小区**栋**室。因犯抢劫罪,2000年1月6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4月25日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09年3月5日、2015年9月25日、2018年2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强制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27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9月20日至同年9月25日,被告人谭某某多次共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6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20日上午,谭某某在岳阳楼区“某某小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
2、2019年9月20日晚,谭某某在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某某局家属区门口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收取毒资400元;
3、2019年9月22日下午,谭某某在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某某局家属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
4、2019年9月23日上午,谭某某在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某某局家属区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
5、2019年9月25日晚上,周某某向谭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双方谈好价格并约定在岳阳楼区“某某小区”交易,后因周某某有事未能交易成功。
二、2019年9月21日晚,谭某某接到岳阳市第一看守所19号监室在押人员龙某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以将毒品夹带在送入看守所物品中的方式,向龙某某贩卖海洛因1克。
2019年9月24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第一看守所19号监室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净重0.77克。
2019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洞氮家属区抓获被告人谭某某,现场从其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疑似物9小包,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内查获毒品疑似物1小包,从其居住的某某小区岳阳楼区**小区**栋**室房内查获毒品疑似物2小包,上述毒品疑似物共净重8.25克。
经鉴定,在从押人员龙某某所在岳阳市看守所19号监室中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材中检出了海洛因成份;在从谭某某携带的包内、驾驶的车辆后备厢内、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检材中分别检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屏,查获的毒品、手机等物品的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李某某、龙某某、陈某某、聂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唐某某、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
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毒品称量、取样记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十克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某向周某某贩卖毒品第5笔犯罪事实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谭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谭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刚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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