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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21958********,上海**停车场管理员,户籍在**路**村**号,住**房路**弄**号**室。1984年7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处警告;1984年9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市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天。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市徐某某龙吴路977号上海植物园2号门附近,因阻止被害人孙某某(另案处理)踢踹其工作场所内的停车场地桩而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被劝开后,谭某某为泄愤从其工作的休息室内取出一把水果刀,至龙吴路遇红灯持刀追逐孙某某,致孙某某闯红灯奔跑通过龙吴路时与绿灯放行的牌号为沪******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孙某某骨盆多处骨折(右侧耻骨上、下支,骶骨右侧),构成轻伤一级;孙某某面部皮肤擦伤、左眼部挫伤、额顶部头皮挫伤,均构成轻微伤;谭某某左侧第6-8肋骨骨折(共计3处),构成轻伤二级;谭某某左手挫伤构成轻微伤。经评估,上述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9797元。

同日,被告人谭某某经民警通知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潘某某、桂某某、马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调取证据笔录,调取证据清单、赃证物品照片、现场照片、验伤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12.25”案件的成因分析意见》等书证、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损评估意见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明被告人谭某某持凶器追逐孙某某的事实。

2、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证明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谭某某的到案情况。

3、收条、谅解书、协议,证明被告人谭某某的赔偿、谅解情况。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朱陆奇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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