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16号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区**街**栋**房(户籍所在地为广西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1月2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23日被广西灵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2017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12月20日。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谭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东城街道同沙新园商业街A8栋花季出租屋206房容留吸毒人员陈某某、梁某某、何某某在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同时其本人也参与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8月22日19时许,东莞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板桥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东城街道兴园路路边将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谭某某抓获并带回派出所接受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陈某某、梁某某及何某某等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无视国法,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