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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湄潭县**街道**路**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院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在湄潭县湄江街道茶海路福源大厦其朋友家中饮酒后,驾驶贵BF****号小型普通客车往茶海路官家巷方向行驶。当日22时41分,被告人谭某某驾车行驶至环西路七星小区50米(七星小区门口)处时,所驾车辆右前角撞向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新大桥方向往特警队方向道路右侧的贵C0****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左后角后,又撞向道路右侧人行道内道路交通标志及WT147号监控设备,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受伤、两车及道路交通标志和WT147号监控设备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某的朋友刘某某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发现谭某某有饮酒嫌疑,将其约束到警车内。被告人谭某某担心被处理不予配合,从警车内下来离开现场,被民警追上强制约束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89mg/100ml。

经湄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谭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实。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谭某某向湄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赔偿了受损的道路交通标志及WT147号监控设备维修费用,并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了李某某治疗费、交通费、车辆修复费等全部费用,被害人李某某对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永昌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取保候审处所:湄潭县**街道**路**巷,联系电话:1858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附卷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录像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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