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4日经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审判管辖的规定,2019年12月2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号小型轿车途经长青街潮人酒吧前地段时,车身右侧与被害人刘某某停在泊车位内的湘******号小型轿车车头发生刮碰。经鉴定,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4.08mg/100ml。经认定,谭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讯问,谭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机动车登记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颖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2803****
2、侦查卷二册随案移送
3、鉴定人名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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