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7********,汉族,专科毕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湖南省株洲市**县**镇**街**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05日16时30分,被告人谭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泉州-南宁**公路**段东往西660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谭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45mg/100ml,随后侦查人员将谭某某带至茶陵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0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与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信息查询资料、户籍资料、血液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谭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株中心医院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406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件元
检察官助理:吴思捷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2916****。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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