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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868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乡**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以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名称为重庆雪君泉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使用重庆雪君泉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了一个对公账户等资料,将上述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城市花园酒店出售给唐某某(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15日9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营业执照等物证;

2.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刘某某、肖某某、王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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