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510223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綦江区**街道**大道**号**单元**。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廖晓亮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2月2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20年1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2月1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3月1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于同年3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4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同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因公司经营需要,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以网购的方式,先后向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共计49本,其中以人民币1500元至180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48本,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购买建(构)筑物消防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1本。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谭某某处扣押建(构)筑物消防员五级职业资格证书46本、建(构)筑物消防员三级职业资格证书1本。经鉴定,上述证书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证书照片等物证;
2.扣押清单、转账记录、发票、工作笔记、快递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舰洲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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