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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谭某,曾用名谭*,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腰潞镇***号,住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麦元村东站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湖南省茶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5日01时06分许,被告人谭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湘GN***号小型轿车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路被张家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采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40mg/100ml,谭某声称系食用蛋黄派蛋糕所致,对其检测结果有异议。同日1时20分许,执勤民警将谭某带至市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管。2020年9月27日,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对谭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93.6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笔录、酒精吹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吴**、朱*证证言;

3.被告人谭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呼气测试笔录、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抽取血样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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