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55号
被告人谭文海(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路**号。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1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文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7时许,被告人谭文海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本市常平镇土塘村王氏港建厂附近的“美食”早餐铺,见在此处购买早餐的被害人罗某某的外衣口袋内有一部OPPO牌R17型手机(价值约2099.3元),谭文海便上前趁罗某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作案后,谭文海逃离现场。民警于2020年3月26日将谭文海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手机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谭文海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文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使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文海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莉仪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文海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四册、检察卷宗一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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