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绰号“谢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住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9月13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6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格力空调经销处以100元的价格向黄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1克。
2020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华亿润佳超市”门口处以6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克。
2020年4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欢欢汽车场”处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2克。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新华路口1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
2020年7月初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新华路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
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小汉镇新华路口以100元的价格向唐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
2020年7月12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广汉市佛山路菜市场门口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1克。
2020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与向某某在电话中达成毒品交易的事项后,谢某某将约0.15克的甲基苯丙胺交谭某某(另案处理),由谭某某将毒品送到在广汉市小汉镇南湖馨苑大门处等候的向某某,向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谢某某支付150元的毒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8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属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世昌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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