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814号
被告人谢玲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江西省于都县**乡**村**组**号。2015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十个月,2019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7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玲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8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谢玲玲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大市横街三巷一号202房,以爬窗的方式进入房内盗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电视柜上的笔记本电脑3台、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盗后,被告人谢玲玲携赃逃离现场,并将上述三台笔记本电脑销赃得款人民币1900元。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被盗的13寸联想小新air pro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15.6寸神州战神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从案发现场窗户防盗网上提取的指印1枚与样本谢玲玲的左手拇指指印是同一人所留。
二、同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谢玲玲去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礼村大市横街三巷一号102房,从窗外伸手入内盗得被害人陈某某放置于窗边充电的iphone7plu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20元)。盗后,被告人谢玲玲携赃逃离现场,并将上述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玲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玲玲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玲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玲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玲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九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谢玲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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