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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盗窃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52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梅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丰顺县****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和27日凌晨,被告人谢某甲去到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门口,多次盗窃得被害人范某某晾晒在家门口的内裤多件。

2019年8月27日凌晨1时43分许,被告人谢某甲作案后携赃逃离现场至广州市越秀区***路约50米南侧一铁门附近被被害人及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公安人员现场在其身上缴获粉红色内裤1条,在被告人谢某甲住处缴获内裤18件,女性内上衣4件,其中12条内裤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盗内裤等物证、抓获经过、视频截图等书证、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甲、视听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颖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7张。

3、缴获的内裤7条、女性内上衣4件,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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