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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抢劫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当被告人谢某甲在长沙县**街道**安置区**栋**楼的一无名足浴店做按摩时,发现店内有水果刀和胶带等物,随即采用持刀和用胶带封嘴的方式对按摩女朱某某实施威胁,后以网银转账的方式抢走被害人建设银行卡内存款9999元。

2019年11月24日2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将被告人谢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现场照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两万元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力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湖南省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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