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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开设赌场王某某赌博案)(公开版)_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甲(绰号**),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东山县******6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4月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年10月23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东山县**镇**村**号。因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东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同年10月23日被东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东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同年同月26日和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至9月15日期间,被告人谢某甲交替在东山县**镇**村**等3处的简易棚内开设赌场,并让人到该赌场参赌,还分别雇佣林某某、谢某乙(均另案处理)为赌场望风和打扫卫生、搬桌椅。赌场以“摇骰子”的形式供人赌博,被告人谢某甲在现场进行管理、当庄及向其他庄家“抽水”,每次至少抽水200-300元,共获利2000元。赌场经营期间,刘某某(未归案)、李某某等多人参与赌博。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在赌场没有现金时,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人王某某换取现金。被告人王某某一般每次携带5万现金到赌场发放,每换取1万元从中抽取100元手续费。携带的现金换取完后,被告人王某某会将微信内的资金转账到银行卡后,取出继续用于赌场放贷,共计非法放贷500多万元并获利约5万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谢某甲主动到东山县公安局投案。同年同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因它事在接受东山县公安局民警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在赌场放贷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桌子、手机等物证;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谢克辉、徐东喜等证人证言;4.被告人谢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东山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等笔录;6.腾讯公司提供的微信转账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达三个多月,获利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达500多万元,从中获利约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才东

检察员:唐勇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在东山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二张。

3.涉案的桌子、手机仍扣押在东山县公安局。

 

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3号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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