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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甲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82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卢某某(二人均未戴头盔),途经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进清湖富贵二路东29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谢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3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周某某、谢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甲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谢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谢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冬艳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1781313、13926420012。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一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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