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355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罗某某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幢首层**号麻将馆玩扑克牌时产生矛盾,双方发生口角,谢某甲拿起凳子想打罗某某,经他人劝开,罗某某离开麻将馆,谢某甲又打电话叫被告人谢某乙来一起教训被害人。在麻将馆门前路段,谢某甲、谢某乙拳打脚踢殴打罗某某,致罗某某受伤。经鉴定,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卫国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乙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光盘1张;
3. 谢某甲、谢某乙《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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