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397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6********,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丙,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5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丁,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与被害人冷某某因婚内问题产生矛盾。2019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及谢某丙、谢某丁父女三人经协商后在位于本区**社区**区**街**号**楼家中准备教训被害人冷某某,后在被害人冷某某回到上述家中时,遭到被告人谢某甲及谢某丙、谢某丁使用套头及捆绑的方式将其控制在凳子处,并通过拳脚殴打、香水喷眼、扎手指、插肛门等手段对被害人冷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左右胸多处肋骨骨折及其他部位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谢某甲及谢某丙、谢某丁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瑞
检察官助理:莫蓝蓝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谢某丙、谢某丁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案发后,被告人谢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冷某某人民币100万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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