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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3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37********,汉族,文盲,农民,现住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肥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谢某某在肥东县**镇**村**组自己家后院围墙内空地上种植罂粟。2020年4月27日,白龙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谢某某后院内种植的罂粟,经现场铲除后清点,谢某某共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60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政俊

检察官助理:吴玲玲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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