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公诉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北京市人,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2月10日至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由北向南驾驶一辆“晋工”牌重型装载机(无号牌)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家园内自建水泥路上,将西侧路边行人宋某某(女,殁年55岁)撞死。经鉴定,宋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委托董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谢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8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成因分析、现场照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接警记录、常住人口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董某某、杨某乙、宇某某、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因过失致宋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朱吉鹏
2019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500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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