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2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6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镇**村委会**村,现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广州市越某某小北路185号一楼麦当劳餐厅内将1小包净重0.26克的无色晶体(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归案,并从其身上缴获联系贩毒用的realme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缴获的毒品等物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扣押清单、称量笔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谢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权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碟6张。
3.缴获的毒品海洛因、手机1部现扣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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