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自由职业,住绍兴市越城区**村**幢**室。因吸毒、提供毒品于2017年6月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处行政拘留20日,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幢楼下,通过阮某某(已判决)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