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六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25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福建省安溪县,住安溪县**镇**村*****号。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0年12月1日被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4年8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7年1月25日被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6年8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退回安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安溪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2月间,在安溪县**镇等地,利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大量防疫物资的情形,通过微信虚构有大量口罩销售的事实,向被害人收取货款后以少量发货、空包发货、虚构发货数量等借口予以拖延,并最终以手机不接、微信未回等手段侵占被害人资金,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林某某、张某某人民币2011057元。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被安溪县公安局抓获,并被扣押手机3部;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兴炎
检察官助理:王振林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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