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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17日至12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被害人张某某约被告人谢某某一起去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上塘村七度酒店喝酒,被告人谢某某将捡到的已停机的手机卡带在身上去赴约,并趁被害人张某某睡着之后,趁机掉包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卡(1395951****)。之后被告人谢某某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7月1日、7月2日、7月3日将被害人张某某的手机卡放进自己的手机内,偷偷用短信验证的方式登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号进行转账或消费操作,金额合计2734元人民币。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7月15日16时许在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埭新社区田厝27号被莆田市公安局东峤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某3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张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琪

检察官助理:林佳鸣

2019年11月29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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