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2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退回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6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2018年12月16日至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汪某甲、张某甲(已判刑)等人向其出售的通信电缆线系犯罪所得,仍在重庆市长寿区渡舟镇盛天村13组谢某某自建房屋内先后五次收购共计40478元的通信电缆线。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以14800元的价格收购了汪某甲、张某甲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镇安顺村5组周家湾长寿湖湖边盗窃得来的HYA200*2*0.4规格通信电缆线188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3377元。

2.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以5300元的价格收购了被告人汪某甲、张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明星村2组黄桷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规格通信电缆线104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1471元。

3.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以5500元的价格收购了汪某甲、张某甲在渡舟街道天桥村5组齐家院子盗窃得来的HYA100*2*0.5规格通信电缆线40.8米、HYA50*2*0.5规格通信电缆线48.8米,经鉴定被盗的HYA100*2*0.5规格通讯电缆线价值577元,被盗的HYA50*2*0.5规格通讯电缆线价值353元。

4.2019年1月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5000余元的价格收购了汪某甲、王某甲等人在重庆市长寿区安顺村5组黄桷湾盗窃得来的HYA100*2*0.5规格通信电缆线479.3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778元。

5.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谢某某以8100元的价格收购了汪某甲、张某甲在重庆市长寿区云集镇尖峰村4组滴水岩盗窃得来的HYA200*2*0.5规格通信电缆线97.2米,经鉴定被盗通讯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663元。

犯罪罪嫌疑人谢某某于2019年4月18日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前科犯罪情况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汪某甲、张某甲、汪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鉴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丈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通讯电缆线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焦姣

检察官助理:王敏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983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