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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新田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巴马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 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谢某某从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州二建)分包得巴马瑶族自治县凤凰乡扶贫安置区(二期)工程第1、2、5、6、7、8、9、10栋的主体劳务承包工程。2017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先后雇请了被害人杨某甲、韦某甲、杨某乙、叶某某、韦某乙、毛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唐某某等11个班组共70余名农民工进场施工,但均没有签订劳动协议。贵州二建从2018年2月至同年8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代付等形式支付了大部分进度款给被告人谢某某,但谢某某在收到进度款后,没有按时结清劳动报酬给被害人杨某甲等70余名农民工。2018年10月29日,被害人韦某甲等8人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被告人谢某某欠资问题,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2月28日通过手机短信、施工场地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方式,指令被告人谢某某足额支付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谢某某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以贵州二建未与其结算为由,未按指令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l月23日巴马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交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处理,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24日对谢某某立案侦查。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告人谢某某仍拖欠农民工工资共计人民币17726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尚贤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巴马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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