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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王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0********,汉族,成人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住址:内江市市中区新民巷**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内江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在内江市市中区利用“闲聊”软件建群,先后邀约一百多人加入,谢某某再将其“小闲麻将”俱乐部账号放入群内,组织群成员在俱乐部内打麻将,从中收取房费共计36万余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谢某某接电话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谢梅退缴赃款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挡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谢某某抽头盈利金额及相关证据、谢某某银行卡明细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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