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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01996********,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住重庆市石柱县**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至5月,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其位于石柱县**街道**巷**号**单元**的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30日,谢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谭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5月25日,谢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万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5月27日,谢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万某某、周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4日,谢某某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检测,万某某、周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物质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照相、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说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万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彦

检察官助理:唐皓伦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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