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集团**车间职工,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办事处**居委会**栋,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市场**栋**室。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位于娄某某**市场**栋**室的家中多次容留殷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徐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5.2019年1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殷某某、李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6.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殷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殷某某、徐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敬 琦
2020年8月28日
附:
1. 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证人名单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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