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二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1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镇**村**组,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辩护人蒋晓辉、王胜男,湖南惟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从“奎哥”处购买两份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在其所开的娄底市体育馆**酒店1716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彭某某、康某某、罗某某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四人尿检均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提取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微信截图等书证;3.证人康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如其在一审判决前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宗顺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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