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1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76********,汉族,大专文化,湛江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大道**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管辖的规定,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谢曜蔚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喝酒后驾驶粤G6Q****号牌小型汽车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大道从南往北方向行驶,1时26分许途经海滨大道中澳友谊花园路段时,被交通警察查获酒后驾车。交通警察依法将谢某某送医院抽血检测,抽取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依法鉴定,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14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柯则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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