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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07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云南省广南县人,现住广南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查,谢某某于2012年1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二年;于2014年3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云H2****号小型轿车由广南县莲城镇福乐多超市驶往民族中学方向。23时50分,谢某某驾车行驶至广南县莲城路消防路交叉路口950米(民政局对面)路段时,被广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谢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后谢某某被民警带至广南县人民医院急诊科采集血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谢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29.18mg/100ml。谢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呼出气体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某、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嫌疑人谢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红

2020年424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待诉,电话:15891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96页,散卷18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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