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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0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系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乡**村**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0时2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高密百脉湖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顺河路路口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谢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6.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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