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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中检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谢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县城“八起商场”朋友家饮酒后于当日21时许,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两轮摩托车到达琼中县城零公里路段(牛营线62KM+150M)时,被琼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现场经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02.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当晚22时44分,民警将谢某某带到琼中县人民医院要求医务人员对其抽取血样。次日血样经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谢某某的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21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谢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17年12月4日失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无牌号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材料等;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20]毒检字第367号);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益德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琼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5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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