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谢某某(自报),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0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机号48V650W1612********)行驶至本区钟顺路进石南路南33米对开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谢某某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归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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