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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4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87********,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上思县,住**镇**村**屯**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零时45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驾驶证吊销期间,醉酒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6****)行驶至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见民警查车,谢某某即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02mg/100mL。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敏仪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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