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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公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号,住广东省陆丰市**开发区*****有限公司宿舍。因本案于2019年3月14日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陆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7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3日15时5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粤NO****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24国道自东往西方向行驶至324国道***KM+***M处(即陆丰市**经济开发区****路路口路段)时,右侧超车时碰刮同向由受害人李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货车后轮碾压到李某某头部致当场死亡,被告人谢某某超车后离开现场。被告人谢某某驾车返回公司后获悉发生交通事故于同日17时30分到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死亡原因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频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道路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健

2019年7月24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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