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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交通肇事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辽C****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铁西区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同德巷路口时,遇行人邹某某沿人民路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步行至此。由于谢某某忽视安全瞭望,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致使辽C****6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右前部与行人邹某某右侧接触碰撞,造成邹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邹某某经中国医大鞍山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7日死亡。

2019年11月29日,经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邹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证查询记录、车辆查询记录、保险单、住院病案、和解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自然情况调查表、死亡证明、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案件来源及归案/抓捕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

6.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忽视瞭望,未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以军
代理检察员: 裴正园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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