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垫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重庆市垫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7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力远牌电动三轮车由垫江县沙河乡往杠家镇方向行驶,行至垫江县杠家镇三鑫居委5组75号门前弯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将在道路左侧的被害人雷某甲(男,殁年6岁)撞倒,谢某某立即让人将雷某甲送医治疗,送医途中雷某甲不治身亡。经垫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谢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垫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雷某甲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15日发生事故后,谢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其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2020年1月22日,谢某某与被害人雷某甲的近亲属雷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雷某乙人民币266900元,并取得雷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收据、谅解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通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雷某乙、雷某丙、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垫公鉴(病理)[2020]10号检验报告、渝鑫技术鉴字[2020]T6-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配合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洪斌
检察官助理 周川福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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