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林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8********,苗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镇**村**组。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6月9日被沅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7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6********,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私人住宅。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8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沅陵县**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7月12日被沅陵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覃某某、向某某、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向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四人合伙将一株属于沅陵县沅陵镇**村**组村民集体所有的“金弹子”树盗走,后通过瞿某某介绍卖给了吉首的符某某、田某某二人,获款16000元。之后,符某某、田某某二人又将该树以2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陕西的杨某某,现该树已被追回。经鉴定,被盗金弹子树的价格为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覃某某、向某某、谢某某、宋某某四人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月25日,覃某某、向某某、谢某某、宋某某与**村村民委员会达成刑事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金弹子树的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瞿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覃某某、向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向某某、宋某某、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覃某某、向某某、宋某某、谢某某四人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丹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覃某某、向某某、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检察诉讼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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