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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9〕5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 7月 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02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住攀枝花市东区**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 7月 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唐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8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3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易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俄罗斯世界杯开赛以后,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谢某某三人为“皇冠网”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合伙坐庄赌球,每天根据当日的实时盘口虚拟下注,按照赌客下注金额的百分之二返“流水”给赌客,比赛结束后根据输赢情况唐某某、杨某某、谢某某分别按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三十比例结账。在俄罗斯世界杯期间唐某某账面盈利319200元、杨某某账面盈利319200元、谢某某账面盈利273600元,其中谢某某盈利有三分之二用于对“皇冠网”结账,谢某某实际账面盈利91200元;吴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将赌客下注金额通过支付宝账户转给唐某某下注赌球,三人接受下注金额分别为:208741元、138185元、46563元,该三人抽取下注金额百分之二的“流水”返点。

案发后,杨某某、谢某某、吴某某、易某某本人或者家属分别向侦查机关上交赌资63万元、40万元、2万元、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唐某某共同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易某某帮助他人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六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被告人刑事责任。六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谢某某、杨某某、唐某某起主要作用,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易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彬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高新区**路**号。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小区**号。

被告人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路**号**幢**单元**楼**号。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路**号。

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量刑建议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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