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司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200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烈山区**矿**村**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上午,在淮北市相山区国购广场东区12栋附近,被告人谢某某与吴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与厮打。次日21时许,吴某某通过被告人司某某将谢某某约至淮北市相山区国购东区12栋附近,司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及其女友陆某某等人跟随谢某某一同前来,被害人孙某某亦跟随吴某某来到现场。谢某某与吴某某就二人矛盾问题商谈未果发生互殴,继而引发司某某、张某某等人与吴某某、谢某某的打斗。双方打了一会,孙某某、吴某某离开。后在司某某的怂恿下,谢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继续追打孙某某、吴某某,至国购广场东区12栋附近花园处,孙某某倒地,谢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孙某某右手受伤。经淮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因外伤致右尺骨近端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被告人谢某某、司某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陆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司某某、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司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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