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歙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黄山市歙县**乡**村**组,暂住黄山市徽州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隐瞒自己真实身份、职业、家庭情况,先后与被害人汪某某、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吴某某交往,虚构自己经营建材店、茶叶店、承包建筑工程、自己名下有多处房产等事实,将自己伪装成成功人士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经营建材、茶叶需要周转资金、支付工人工资、房屋出售交定金等借口,以“借”为名,诈骗各被害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3.9888万元,案发前归还各被害人共计12.1289万元,至案发尚有71.8599万元未归还。分述如下:
1.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许某某隐瞒真实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汪某某交往,谎称自己在歙县承包建筑工程,骗取汪某某信任后,多次以支付工人工资为由,骗得汪某某人民币共计18万元,经汪某某多次追讨,许某某归还其5000元,之后以各种理由推脱还款,直至2019年6月,汪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至本案案发尚有17.5万元未归还。
2. 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隐瞒真实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张某某交往,虚构自己从事物流运输业,在徽州区经营建材店、快餐店、其名下有房有车等事实,骗取张某某信任后,先后以购买大货车资金不足、经营建材店需要周转资金、车辆过户需要补交税费为由,骗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29.6万元,后经张某某多次追讨,许某某归还其人民币6000元,至案发尚有29万元未归还。
3.2019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程某某,许某某隐瞒真实身份,以谈恋爱为名与程某某交往,虚构自己从事物流运输业,经营茶叶店、其名下有房有车等事实,骗取程某某信任后,许某某以茶叶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得程某某人民币1800元,后归还其500元,至案发尚有1300元未归还。
4.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某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隐瞒自己真实情况,以谈恋爱为名与王某某交往,虚构自己从事物流运输业、在徽州区经营建材店等事实,骗取王某某信任,之后以进瓷砖货款不够、经营建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得王某某人民币共计22万元,后经王某某多次催讨无果。2019年11月,王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许某某归还王某某人民币10.5万元,至案发尚有11.5万元未归还。
5. 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某认识被害人张某某后,隐瞒自己真实家庭情况与张某某交往,虚构自己从事建材生意、承包工程、自己名下有店铺及住房、别人欠自己巨款等事实,骗取张某某信任,先后多次以板材生意需要支付货款、朋友发生交通事故急需用钱为由,骗得张某某人民币共计12万元,至案发未归还。
6.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许某某认识被害人吴某某后,隐瞒自己真实家庭情况与吴某某交往,虚构自己从事建材生意、承包工程、自己名下有店铺及住房、自己是退伍军人等事实,骗取吴某某信任,先后以需要支付建材运费、房屋出售交定金、交物业费为由,骗得吴某某人民币共计2.2088万元,经吴某某追讨,许某某归还其人民币4789元,至案发尚有1.7299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依法扣押的许某某的手机一部;
2.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歙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借条、欠条、许某某的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及歙县金马驾校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4.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汪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手机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自身毫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以“借”为名,骗得多名被害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天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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