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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盗窃案)_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霞浦县**镇**弄**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脱逃罪(未遂),于2001年2月5日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万元,2016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路经霞浦县**镇**村**号,见屋门未锁、内无灯光,便入内行窃。被告人许某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照明行至二楼,在楼梯口处寻得一副手套戴上,走到三楼,在两间房间内翻找财物未果,下到二楼,在一房内翻找财物,又未有发现,踹开隔壁一反锁的房门,入内又未发现财物,便从二楼离开,将手套和手电丢弃于附近。

被害人通过监控发现有人入户盗窃即报警,当晚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镇电影院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罪犯档案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霞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晖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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