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许某甲(曾用名:许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拘传;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2020年1月22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7月10日,玉林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许某甲因病需要手术,在没有购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金的情况下,冒充其弟许某丙的身份在博白县**院**部接受治疗。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5日,许久住院治疗期间共花销医药费用人民币17667.17元,其利用许某丙的身份证及医疗保险报销医保金10020.85元。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医疗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峻林
检察官助理:廖圆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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