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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5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50********,汉族,文盲,农民,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住河南省兰考县******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兰考县公安局执勤人员在巡逻中发现,被告人许某某在位于兰考县南彰镇蒋庄村自家菜园中种植大量毒品原植物罂粟,经当场清点种植的罂粟苗为2020株,公安机关当场将种植的罂粟苗全部铲除。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疑似罂粟植物检出罂粟特异性DNA片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许某某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受案登记表;(2)扣押清单、清点及指认照片9幅;(3)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2.证人张先根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02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  浩

李  楠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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