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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街**号,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路**小**号。1996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月26日刑满释放。2004年6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5年5月11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4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被告人许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路**路**小区**巷的巷口处贩卖1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林某甲、林某乙。2019年11月29日8时许,吸毒人员谭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购买80元毒品海洛因,并微信转账毒资给许某某,许某某因有事外出便将毒品放置在阳江市江城区**路**路**小区**巷**号家中一楼卫生间的窗户处叫谭某某自行领取,后谭某某到阳江市江城区**路**路**小区**巷**号准备拿毒品时被民警抓获。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园**号第**幢**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许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及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绍

2020年4月8日

附注: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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