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住民勤县**镇**村**社**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民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2019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民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许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谎称张某某将一辆福特锐界越野车抵押给他向其借款,因其手头紧张遂向谢某甲提出用该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作抵押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并承诺若不能按时还款,就让谢某甲将该车开走,骗取谢某甲的信任后从谢某甲处骗得人民币8万元。之后谢某甲向许某某催要该车的抵押手续时,许某某又向谢某甲提供了车牌号为甘HJ****的福特锐界越野车的假机动车行驶证和假机动车登记证交给谢某甲作抵押,所得赃款均被许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支付宝转账记录、情况说明、借条、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民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支付宝及微信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谢某某、谢某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民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多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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