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4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路**楼**栋**房。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以经济周转困难为由向被害人林某某借款人民币25000元。2020年3月20日,许某某想再次向林某某借款,遂谎称母亲去世,向林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于2020年5月15日归还全部借款35000元。许某某在向林某某出具上述两笔借款的借条时写了假的身份证号码为求事后能躲避债务。许某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还贷款、给女朋友及生活开支。当借款期限到后,许某某以不接听电话、不回复微信等方式逃避林某某的追讨。
2020年4月,被害人鲁某某联系被告人许某某请其从香港代购化妆品,并给许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2970元。许某某未将所收款项交由代购购买化妆品,而是用来还贷款和生活开支,且未将代购所说的未能到货的真实情况告知鲁某某,长时间未向鲁某某交付所代购的化妆品,当鲁某某要求其退还款项时,许某某以不接听电话、不回复微信等方式逃避追讨。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父亲患病需要钱为由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2020年5月7日,许某某谎称母亲去世向刘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元。许某某将所借款项用来还贷款和生活开支,当刘某某要求其还款时,许某某以不接听电话、不回复微信等方式逃避追讨。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湖路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借条(照片)等;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振洪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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