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被广西南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于2017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6日8时许,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分别接到一名自称某学校校长的电话,要求帮忙购买“某某牌”的消毒药水,每瓶给予回扣,并要求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向站长购买。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信以为真,均通过电话联系李站长。同日10时16分至11时59分期间,被害人林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怀某某**营业所共汇款532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到李站长指定的户名为蓝某某62179958100********的银行账户,被害人伍某某共汇款76000元到李站长指定的户名为蓝某某62122636021********的银行账户。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发现被骗后致电李站长和某校长,但均关机。
同日10时19分、11时55分,户名为蓝某某62122636021********的银行账户分别转账20000、7800元至户名为蓝某某62179958100********的银行账户。同日10时31分至12时16分许,被告人许某某超持户名为蓝某某62179958100********的银行卡先后到廉江市**和**农村信用社柜员机,邮政储蓄银行廉江市**和**营业所现金柜,廉江市**农村信用社柜员机共取款人民币808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林某某、伍某某的陈述;3.钟某某、蓝某某证人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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