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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2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20年5月29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8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来到饶平县钱东居委会一巷子内,用“T”字撬撬开被害人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男装摩托车,将车盗走。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评估,被盗世纪风牌两轮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21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松波

检察官助理:余谊泳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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